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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道德准则及人性基础

1999-07-02 来源:光明日报 马振铎 我有话说

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确立了以仁为核心的道德准则体系,影响中国历史二千年之久。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长期的社会动荡,使过去井然有序的宗法等级制度遭到彻底破坏,原本与人不可以分离、作为其本质的等级名份成为像外衣一样可以更换的东西,成为“人”身上的附着物。当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无情地剥下“人”身上的等级外衣,使“人”本身显露出来时,人们突然发现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之间原来没有什么差别。儒家虽然对宗法等级制的破坏感到惋惜,他们的思想却反映出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成果,即对“人”本身的发现。孟子的思想更是集中地反映了春秋以降人们超越等级观念、自觉到“人与人同”的意识,提出“人类”概念,“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孟子·告子下》)由此他进而喊出类似近代平等的口号:“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彼哉?”(《孟子·滕文公上》)

显然,对于意识到自己是与他人一样、谁也不“畏”谁的人来说,过去那种将人分成贵贱尊卑的礼制已不再能发挥规范作用。社会迫切需要制订一些能为意识到“凡同类举相似”的人类共同接受的道德准则,以填补礼制破坏后的道德真空。儒家适应了这一时代要求。孔子为人类提出的最根本的道德准则就是“仁”。以“仁”为核心,孔子又提出一系列人人都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一)忠、恕,“夫子之道,忠恕而已。”(二)恭、宽、信、敏、惠,“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三)恭、敬、忠,“樊迟问仁。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孟子继承孔子的伦理思想,将其提出的人人都应遵循的诸德归纳为以仁为首的仁、义、礼、智四德,并在“性善”说基础上把“诚”提升为儒家重要的道德准则。仁、义、礼、智“四德”和诚的提出,为“五常”的形成准备了条件。汉武帝时,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正式提出“五常”:“夫仁、义、礼、知、信,五常之道。”“五常”是儒家伦理中最重要的一组道德准则。

虽然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废弃了奴隶制社会等级制,但这场变革的目标不是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而是建立一种权力高度集中在君主手中的社会制度。这一社会以父对子、夫对妻拥有绝对支配权的家庭为细胞。因此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一方面废弃了宗法等级制,另一方面又代之以君主与臣民、父与子、夫与妻之间的不平等。对于这种政治和家庭中不平等的人际关系,儒家也予以肯定。故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主张,孟子也认为:“人莫大焉亡亲戚、君臣、上下。”最后董仲舒等汉儒将人际不平等关系归纳为三种主要的人伦关系并确定了三种人伦关系中主从位置,这就是所谓的“三纲”:“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阴阳之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儒家认为,君臣、父子、夫妇双方也应遵循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准则。但仅仅这样还不够,因为体现不出谁为谁的“纲”。为确立君臣、父子、夫妻之间尊卑主从,还需要一些特殊的道德准则,如孔子为君臣双方确定的道德准则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般地说,这类道德准则都是成对的,如父慈子孝、夫义妻顺。但儒家不甚强调不平等人伦关系中主方道德准则,只强调从属方臣、子、妻的道德准则。这样,忠、孝、贞节成为儒家伦理中与“五常”同样重要的另一类道德准则。“三纲”的维系主要依赖于它们。

仁、义、礼、智、信“五常”和维系“三纲”的忠、孝等虽然都是儒家的重要道德准则,但二者明显地有所不同:首先,仁、义、礼、智、信等“五常”是人人都应遵守的道德准则,而忠、孝等不具这种普遍性,它们仅仅是君臣、父子等不平等的人伦关系中臣、子一方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其次,仁、义、礼、智、信“五常”,不仅是人人都应遵循的,而且它们所施及的对象也是所有的人。例如“仁”就是如此,仁即“爱人”,而“仁者”所爱之人不是个别的人,或少数人,而是所有人(尽管爱有差等)。故孟子说:“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忠、孝则不然。它们所施及的对象仅仅是自己的君主、父母。仁、义、礼、智、信“五常”具有“人人都应遵循”和“施及所有人”两种普遍品格,它们就是所谓的普遍道德准则。忠、孝等只是规范特殊人伦关系的道德准则。事实表明,只有那些真正具有普遍性道德准则才具有恒常性,所以仁、义、礼、智、信至今仍不失其作为人类共同的道德准则的价值。

儒家在提出以仁为核心的普遍道德准则时便将其置于人性基础之上。孔子认为,人们的自然禀赋大体是相同的,即“性相近”。孔子关于人性的论述虽然只给后世留下这短短的三个字,却为儒家以人文主义精神看待普遍道德准则开了一个好的端绪。

在孔子伦理思想的架构中,“能近取譬”具有重要的作用。所谓“能近取譬”,就是“以己度人”、“推己及人”。而“推己及人”的逻辑前提则是“性相近”。一个人只有承认他人是和自己本性一样的人,才有可能作出这样的推论:己之不欲也就是他人之所不欲。所以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性相近”是“能近取譬”的前提,而“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在孔子那里,仁这一最根本的普遍道德准则正是在“性相近”的前提下,通过“能近取譬”的方法得出的。

但是严格地说,孔子从“性相近”出发,通过“能近取譬”得出仁是人类最根本的共同道德准则,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如果像霍布斯说的那样,人是狼,那么他们即使“性相近”,也不会“能近取譬”,更不会在相互间确立“立己立人,达己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为补充孔子思想这一缺陷,孟子一方面继承孔子“性相近”思想,另一方面提出“性善”说,孟子所谓的“性善”,指人心天生具备一种向善的要求和“可以为善”的能力。这种向善的心理趋向和可以为善的能力,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由于不是从已然的善,而是从向善和为善的可能来界定“性善”,因此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良知也”。孟子认为,由于人人具备“良知”“良能”,因而人心像口之有“同耆”,耳之有“同声”、目之有“同美”一样有“同然者”,“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这两句话的意思是:对于合理的、“只当如此做”的,所有人都会作出同样的肯定性判断,因为人人都天生具备喜欢理、义的心理趋向。

在这里孟子提出一个在哲学史和伦理学史上都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思想:由“良知”“良能”作出的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义务判断同由认知理性作出的事实判断一样具有普遍性。如果我认为这是合理的,别人也认为这是合理的;如果我认为应当如此行事(即义),别人也会认为应当如此行事。因此道德律像自然律一样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孟子由此得出,仁、义、理、智等普遍道德准则不是自外强加于人的,而是内在于人的。在孟子看来,人性本善,人心天生具备“良知”、“良能”。在临事时自然会生出“恻隐之心”等情感,而这些善良情感就是仁、义、礼、智之“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所以仁、义、礼、智等普遍道德准则是由人类善良本性生发出来的,只是一般人没有自觉到这一点,而少数“圣人”先达到这一步,“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仁、义、礼、智虽然是圣人为世人制订的普遍道德准则,但它们也正是每个人认可并乐于接受的。

在给予普遍道德准则以人性解释方面,孟子的“性善”说较之孔子的“性相近”说又前进了一步。如果说孔子的“性相近”说只是指出人类自己建立普遍道德准则的可能性,那么孟子的“性善”说则把普遍道德准则视作人按其本性完全能够自己制订出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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